雷敬祺律师亲办案例
运用专业与经验成功处理一起动迁款分割纠纷案
来源:雷敬祺律师
发布时间:2018-12-08
浏览量:452
作者:雷敬祺,北京盈科(上海)律师事务所合伙人
壹、迟迟未启动的诉讼
8月中旬的某天,我突然接到一个中年男子当事人的咨询电话,电话那边的意思大概是有一笔动迁款马上要发放,自己一方当事人应该可以分得100万,但是法院又没法处理……当时该中年男子思维比较混乱,陈述不清楚,我心想自己从事律师十多年,还没有听说法院不能受理的纠纷。鉴于该男子比较着急又陈述不清,我马上安排他带好相关材料,当天就到律所面谈。
接待完该男子后,我发现案情其实不复杂,但确实比较不好下决心启动诉讼。
具体案情是,该男子户口所在的一套公房遇到拆迁,房屋承租人已经过世,房屋内总共有10个户口,该男子一家三口及父母占5个户口,另外5个户口是其他亲戚。由于该房屋承租人过世,大家都委托户口不在该房屋内的老大A作为代理人,老大A已经与动迁部门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。由于人口比较多,适用托底安置,一共获得三套安置房屋及100多万的货币补偿款,三套房屋中仅有一套由该男子一方五人认购,若按照均等分割分配,该男子一方还应该分得货币补偿中的100万左右。本来说好的动迁款均分,但安置协议签订之后,老大A就经常不接听电话。因为老大A户口不在动迁房屋内,按照法律规定其没有份额,但目前显然有想侵占货币部分动迁款的企图。按照安置协议约定,该100多万货币补偿款支票已经开出来,老大A马上就可以去领取。动迁款如果一旦被领取之后,当事人将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。
按照常理,当事人立即起诉到法院然后进行财产保全即可,但是当事人为何迟迟没有启动诉讼程序呢?
这主要源于上海二中院体系下法院统一的处理口径,也即是拆迁补偿安置为期房,而原告主张分割房屋的,由于大产证没有出来,法院不予处理。法院具体的理由如下:
若《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》约定分配期房,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尚未发放,预留在动迁部门用于购置的安置房屋尚未发放大产证,被安置人将来可能获得的房屋实测面积难以确定,且订购房屋的总价款远高于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款,安置房屋的实际订购人需补交相应的差价,故在此情况下,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,对房屋安置补偿款及安置房屋暂不宜作出确权、分割。故对原告主张分割期房之诉请予以驳回,原告可待符合分割条件后再行主张。二中院认为,征收补偿协议上载明安置的配套商品房屋为期房,均注明建筑面积仅是设计面积。故而在建成之后,房屋的具体坐落、实际面积、总价款等均有可能发生变化。因此,在现有情况下,对房屋安置补偿款及配套商品房暂不宜作出确权 、分割。为更好的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,应待配套商品房以上条件均已确定之后 ,再对原告的相关诉请进行审理。【详见(2018)沪02民终4998号民事裁定书】
法院的上述操作口径出台之后,导致很多获得期房安置的动迁补偿款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处理,当事人的权利处于长期不确定状态。当然,法院这样做也是有一定合理性,期房面积未确定,确实不好处理。
为此,当事人找遍上海滩律所,咨询了十多位律师,律师的解答都让其犹豫不决,不知道该如何办才好。
有的律师,根本不知道法院有这样的规定,建议马上诉讼,还打包票能赢;有的稍微专业和负责任一点的律师明确告知,法院会驳回起诉,建议大产证出来后再起诉。
但,如果等到大产证出来再起诉,恐怕黄花菜都凉了!
笔者雷敬祺律师仔细分析案情后,结合十多年拆迁案件的处理经验,给出几点分析:
1、该案目前法院的处理口径是驳回起诉,并非不能受理,也即是作为原告还是有起诉的权利。
2、既然是程序上的裁定,不涉及案件审理,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会全额退还。
3、对方是否有协商的方案,如果没有任何方案,而我方处于被动,只能诉讼之后财产保全争取谈筹码再进行协商。
4、如果被驳回,程序上可以把财产冻结几个月,如果后续我们另案起诉协议无效行政诉讼,还可以拖更长时间。
由于当事人找律师已经花了几个星期时间,如果不采取任何行动干预,100多万的动迁款最近几天即将被拿走。听完笔者全面中肯的分析,当事人立即决定当天办理委托手续,但是由于时间比较紧迫,而且马上要过中秋节,当事人要求笔者能马上进行立案并财产保全。
贰、最快速度的诉讼
委托手续办理之后,我马上动用多年积累的人脉资源,启动立案和财产保全工作。
首先,联系多年合作的担保公司,要求其第二天上午务必要把担保手续办理出来。担保公司的哥们也很给力,正常手续需要1-2天,但答应全力给予支持。
其次,马上安排助理前往拆迁房屋所在地派出所,调查房屋所有涉案人员户籍资料。
再次,连夜准备了民事起诉状、财产保全申请书等立案所需材料。
第二天,我们团队兵分两路。我本人前往担保公司取担保手续材料,另外安排助理前往法院取号排队等待立案。上午10点,我终于拿到担保材料,马上驱车赶到法院立案庭,已经快11点。助理已经在等待,很快把所有材料递给立案窗口。
立案法官材料看了许久,似乎找到一个瑕疵,问我说其中一个人的户籍材料没有,让我改天再来。显然想把案子推掉。我马上解释,该人的名字及身份证号码都记录在拆迁协议上,且该户是按照托底安置,该人是其中一个户口人员的配偶,其身份证材料肯定在动迁组,我们可以立案之后申请调查令去查询,但本案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,应当先给予立案。法官听着也有道理,看我还在坚持,想了想再告知我说,原告主张分割房屋,案子会被驳回,作为律师风险你知道吧。这个我早有准备,连忙解释说,我们主张的是依法分割,而且该案有特殊情况,是否主张分割房屋,在案件审理在之后会根据情况变更诉请,但不影响立案。
经过几个回合的较量,且在我诚恳的坚持下,法官已经没有理由不给予立案,但给我出具一份案件可能会被驳回的风险提示,让我签字。由于该风险已经给当事人详细分析过,因此,我在当事人授权之后签了字,并很快完成了立案程序。
两天后,我联系执行庭法官,确认100多万动迁款已经成功保全。
之后,该案移交到主审法官手上。一打听,该主审法官与我已经多次打过交道,对我的专业能力应该是有了解的。但某天,突然接到主审法官电话,其显然不客气,称这样的案子怎么也能立进来,作为律师难道不知道法院不能处理吗,让我赶紧撤诉,不撤诉就裁定驳回了。年轻律师遇到法官这样的刁难可能会乱了分寸,但对于我这种十几年拆迁案件办理经验的老司机来说,这并不算什么。我很有理有节地给法官解释该案的特殊情况,称该案不仅仅是有期房,还有货币补偿款,期房不予处理,货币补偿款应该是可以先行处理的,而且中院的口径也存在不合理性,当事人的权利可能会遭受损害。当然,法院有法院的规定,法官也不会轻易完全听从我的意见。最后,法官同意联系被告问问调解意愿,给我们一段时间协商。
与此同时,被告老大A知道财产被冻结,也很着急,也向法院了解相关情况,并主动联系了我方当事人。这时,我叮嘱当事人向被告透露几个信息。第一,按照法律规定,我们可以再分得100万,但若协商,我们愿意让步。第二,这个货币补偿款我们有办法长期冻结,大家都没好处。
这样,经过法官的介入,当事人亲戚的干预,老大A终于同意和解,答应如果我们解除财产保全,他拿到货币补偿款后会支付给我们70万。基于亲情等各方面原因,这个金额我方当事人是满意的。
但新的问题又出现了。
叁、由诉讼转非讼
如果我们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,老大A拿到钱之后不给我们怎么办,这样我们起诉就没有意义了。经过跟法院沟通,因为该案不符合审理条件,法院也不同意出具调解书。
这时,笔者又出一招,要求与老大A签订一份高额违约责任的《和解协议书》。由于老大A这边也着急用钱,最终同意了笔者的方案。据此,笔者马上制作严谨的《和解协议书》让双方当事人签订,并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及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。
这样,当事人很快就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动迁补偿款。
肆、不花诉讼费的诉讼
后来,法院把当事人交纳的诉讼费也全额退还。至此,当事人不花一分钱诉讼费,凭着律师用专业与经验成功处理一起动迁款分割纠纷案。
结案后,我半开玩笑询问当事人,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加起来金额不少,为什么愿意冒这么大的风险来聘请我办理该案。当事人回复说,除了依法维权,我没有其他路可走,但在我决定走这条路的时候,我情愿找一个专业和有经验的律师陪同,而在你这里,我找到了认同感。谢谢,我回复。
我们相视而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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雷敬祺律师合伙人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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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雷敬祺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北京盈科(上海)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101*********0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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